2017年辽河垦区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

日期: 2018-03-07  来源:  作者:辽河垦区农业局

 

 

2017年辽河垦区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2017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机发【20169号)要求,辽河垦区严格按照“一乡一个”的规划布局,同一乡镇内不重复实施的原则开展项目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我区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为目标,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构建符合我区实际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
   二、建设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布局建设。辽河垦区所辖五场一镇,按照吉农机发【20169号文件“一乡一个”的规划布局要求,确定合作社承担《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合作社采取自愿建设,政府进行政策性引导和资金扶持。通过农机化生产和耕地、劳动、技术和资金等要素合作,依法领创办机械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坚持土地规模经营。合作社耕地面积要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与土地经营规模化、相对集中的建设要求。
  3.坚持高标准配置农机装备。农机装备一定要以配备大型先进农业机械为主,既要符合发展现代农业和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又要体现配置合理和效益最大化。
  4.坚持多元化资金投入。采取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助、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等多元化资金形式建设。农机装备购置纳入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按照购机补贴操作程序及规定执行。
  三、建设内容及资金
  (一)建设内容
   农机装备建设及机具库棚建设。农机装备配备必须是纳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并达到不低于《2017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机具配置表》(附件1)的机具装备配置要求购置机具。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进行新(扩)建机具库棚。
  (二)建设资金
  农机装备建设及机具库棚建设资金。农机装备建设资金按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省级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3∶3∶4的投入比例且符合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政策规定条件。机具库棚建设资金采取自筹资金和省级资金定额补助的办法,先建后补。
  四、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单位要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耕地面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耕地(包括代耕代种、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转等)水田面积应在1200亩以上。
  2.库棚建设面积。拟新建机具库棚总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3.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组织运行机制。
  4.运行良好。经营状态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经营关系相对稳定。
  5.能够发挥示范作用。新型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完成后,能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成为我区发展全程机械化生产的先进典型。
  (二)项目单位在申报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土地经营合同。需提供经营或流转土地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租赁等土地流转合同及明细表。土地经营或流转合同及明细表必须有面积、土地承包人签字。
  2.身份证明。农民合作社需提供经营执照(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自筹资金)证明。 

3.          建设用地证明。库棚用地有效证明,达到机具入库要求。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填写《2017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2),签订《XX县(市、区)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协议书》(附件3),经所在镇政府推荐,分别报垦区农业、财政部门。垦区农业、财政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联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在项目建设单位所在镇公示7天。
  (二)审定上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经审核确认后,于2017120日前,由区农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农委、财政厅。
  (三)核定下达
  省农委、财政厅根据建设布局、建设资金等确定辽河垦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单位。  

五、补助标准
  (一)机具补助标准
  1.水田经营耕地面积1200-4500亩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250万元;经营耕地面积4500亩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450万元。
  2.购置机具在享受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对免耕播种机、籽粒直脱联合收获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烘干机、秸秆捡拾处理机械,用省级资金按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数额给予1∶1.5累加补贴;其它机具按照1∶1累加补贴;单机最高补贴不超过80%
  (二)库棚补助标准
  水田作业机具库棚
  新建库棚采用砖混结构的,最高补助45万元;采用钢架结构的,最高补助30万元。
  六、检查验收及补助资金兑付
  (一)项目检查验收
  由区农业、财政部门、镇农机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项目单位进行验收,于201783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并确定验收合格的2017年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具体检查验收标准及要求见《2017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附件4)。
  (二)补助资金兑付
  机具库棚建设和农机装备建设补助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使用用途和建设要求,分两期兑付。
  第一期: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机具购置补贴资金。
  第二期:使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兑付机具库棚建设和省级购机补助资金。
  对于检查验收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取消第二期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构。垦区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农业局和财政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为区农业局、财政局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明确职责任务。我区对本辖区项目建设负全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核定,监督落实场库棚、项目检查验收和项目建设资金兑付结算。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任务。
  (三)强化管理服务。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管理,重点对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项目验收结算和机具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服务,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营,真正发挥作用。区农业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XX县(市、区)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协议书》相关事项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机具装备建设和机具库棚建设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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